南阳市供销社关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社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处理的;   

  (二)对收到的不依法履行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三)未建立健全供销社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五)未按时发布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本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开供销社信息、不及时更新公开供销社信息内容、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供销社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公开的供销社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供销社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供销社信息的;   

  (六)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的;   

  (七)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