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供销社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查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社依申请公开供销社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供销社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市供销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供销社信息由市社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和答复。申请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包括数据电文等形式,申请人不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书面申请表。

  第五条  市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市社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能当场答复的市社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社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市社信息公开申请后,填写《市供销社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送相关科室办理,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

  (二)相关科室在收到《审查表》后,能够当场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在《审查表》上签明意见;不能当场确定的,要送主管领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表》反馈市社信息公开办公室;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将延长理由告知市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相关科室签署意见要明确并说明是否公开等理由,一般用“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同意部分公开”表示。

  (三)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相关科室办理的《审查表》后。按《审查表》签署的意见予以答复,并登记归档,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市社信息,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按财务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无能力支付依申请信息成本费用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市社信息获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