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供销社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社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于市供销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社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社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科室和信息办共同负责承办。信息主办科室填写南阳市供销社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意见和发文稿纸一并运行,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涉及本社全面工作或重要工作的,须报主要领导审查批准。信息办根据批示按有关程序确定是否发布。

  第六条  本办法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主办科室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公开”、“部分公开”、“免于公开”、“暂缓公开”、“需报审”具体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信息办对拟公开信息存在质疑的,要提出依据和理由,并与主办科室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报分管领导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审定;“需报审”信息由市社信息办负责按程序报审。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主办科室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版形式提供给信息办,信息办自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

  第十条《南阳市供销社拟公开信息审查表与公文发文稿纸》一并运转。

  第十一条  市社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日常性工作列入各科室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